一、消防施工合同注意事项
1、质量条款不应采取主观标准
质量条款通常包括 “质量等级”、“验收标准”、“特殊标准”的约定。关于“特殊标准”,曾经有一个案子,合同中约定要达到国外某专家认可的标准,这就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很大风险,因为这个标准是一个主观标准,不确定的、无法预见的。对此,我们在施工合同签订时要防止这种情况的产生。
2、多种方式结合约定承包范围
承包范围条款应当通过结合“文字描述”、“施工图纸”、“工程量清单”、“界面划分”多种方式进行约定。“界面划分”较多的发生在工程总承包领域,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土建、安装、钢结构分包给不同单位施工时,各分包单位之间的界面划分就十分重要,而且工程总承包往往存在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形。
3、违约责任应当约定具体
违约责任的约定方式有:“概况性约定”、“具体约定”两种方式。建议对于主要义务分别做具体的约定,不要使用概况性约定。
此外,违约责任条款还要明确具体的责任方式,比如违约金的计算、违约行为与施工企业权利的衔接等。
二、消防安全责任制有哪些
(1)规定消防安全委员会(或消防安全领导小组)领导机构及其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;
(2)规定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;
(3)规定单位下属部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以及安全员的职责;
(4)规定单位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领导和成员的职责;
(5)规定全体职工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的消防安全职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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